本文主要涉及建设工程的一种经营模式即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随着全球能源紧张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节能减排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一同关注的重点,EMC模式应运而生。EMC模式是通过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实现双方共同利益。该模式中涉及的EMC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展现出独特而复杂的特征,是一种复杂的无名合同。作为一种创新的节能服务机制而诞生的合同,此种模式也是团队接下来研究的重点方向。
结合前文所述,EMC模式下的能源管理合同,在性质上并非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明确规定的某一类有名合同,而是由多种有名合同部分条款有机结合而成的无名合同。这种合同性质的模糊性可能会引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合同双方的法律风险。
EMC合同通常具有较长的履行周期,一般为三到五年,甚至长达二十几年。长时间的合同履行周期附带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引发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如技术进步导致的设备过时、政策法规的变更、市场环境的变化等,这些都可能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在EMC模式中,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是一个核心的法律问题。不同业务模式下,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可能在节能服务企业(ESCO)与用能单位之间发生转移。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中,节能服务企业通常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包括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根据合同约定,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在合同期内归节能服务企业所有,合同期满后,设备所有权无偿转移给用能单位。然而,若合同中对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时间及程序约定不明,可能会引起双方在合同期满后对设备归属产生争议。例如,在(2021)陕0122民初4745号案中,争议双方就合同中关于租赁期满后光伏电站无偿转交的条款发生了纠纷。在节能量保证型模式中,节能服务企业承诺实现特定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后,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节能量再用能单位支付节能服务费用。该模式下,节能设备的所有权通常在项目完成后立即转移给用能单位,但若节能服务企业未能达到承诺节能量亦可能引发设备所有权归属的争议,甚至影响用能单位对设备的使用和处置权。
同时,在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中,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企业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及节约能源改造,节能服务企业出资形成的项目所有权在合同期内归节能服务企业所有,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EMC的能源费用托管模式下,设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具有占有和所有权转移不同步的显著特征,若合同中未明确设备的维护责任、风险承担及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条件和时点,可能引发双方在设备正常运行期间及合同期满后的纠纷。
因能源管理项目作为一种新兴模式,其实施建设涉及多方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用能单位、实施工程单位、节能服务企业三方各自主导的环节中,都有几率存在实施风险。用能单位可能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如场地、设备接入条件或必要的支持人员,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或延期。此外,用能单位亦可能不配合节能服务企业的施工流程,甚至在项目完成后拒绝验收或支付相关联的费用。节能服务企业可能因技术水平不足或设备质量上的问题,导致节能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的节能目标,甚至无法通过验收,从而需承担违约责任。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可能因实施工程单位施工进度延迟、材料供应中断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没办法完成,而后续收益也就自然难以取得。
近年来,随***对节能减排的重视,EMC项目得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包括财政奖励、税收优惠和项目备案管理等。然而,政策法规的动态调整也可能带来不确定性,增加项目实施的风险。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可能直接影响EMC项目的经济性,使其成本——收益预期存在一定波动,甚至影响项目投资回报率;节能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变化可能增加项目的技术和合规成本。***和地方一直更新节能标准和规范,EMC项目为提升与与***节能标准的适配度,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从而使项目前期投入成本增加;政策调整带来合规难度的增大,可能会引起项目备案流程的变化,增加项目实施的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
在EMC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是节能服务企业还是用能单位,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给对方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尤其是在用能单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节能服务企业(ESCO)已经投入的资金和技术将没办法回收,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合同性质的特殊性,违约救济的法律适用面临较大不确定性,救济方式和效果也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承办大量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和非诉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PPP纠纷解决,在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和合规也成绩斐然。主要执业领域:一、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二、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三、建工刑案:建工辩护、企业行权,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